关于进一步做好国家科技支撑计划财务验收工作的通知
日期: 2010年04月02日 10:08      
【字号:

国科财便字〔2010〕53号

各有关司局:
    为做好国家科技支撑计划财务验收工作,去年我们下发了《支撑计划课题财务验收规范》,对开展财务验收工作的程序、内容和要求等作出了规定。结合去年以来组织开展财务验收工作的实际情况,现就支撑计划财务验收工作补充通知如下:
    一、加强支撑计划财务验收组织工作
    1.财务验收工作是科技支撑计划经费管理工作的重要环节,要严格按照《国家科技支撑计划专项经费管理办法》、《国家科技支撑计划财务验收规范》的有关规定,认真组织开展。
    2.财务验收工作包括项目财务验收和课题财务验收,课题财务验收是项目财务验收的基础,项目(课题)财务验收是项目(课题)结题验收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
    3.科研条件与财务司(以下简称条财司)负责财务验收工作总体管理,具体过程管理工作委托国家科技风险开发事业中心(以下简称风险中心)承担。各相关司局、项目组织单位、课题承担单位要高度重视,认真负责,积极履行相应职责。
    二、课题财务验收要求
    4.课题财务验收工作根据课题专项经费金额分别采取不同的组织方式。专项经费1000万元以上课题由条财司组织财务验收工作,1000万元以下(含1000万元)课题由项目组织单位按规定要求组织财务验收工作。
    5.专项经费1000万元以上(含1000万元)课题完成后,课题承担单位应认真清理账目,编制经费决算报告,经项目组织单位审核后及时提出财务验收申请。条财司在收到申请后一周内,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对课题进行财务验收审计,在此基础上组织财务验收工作。财务验收工作可单独组织,也可与课题技术验收合并进行,具体形式与项目组织单位协商确定。
    6.专项经费1000万元以下课题完成后,课题承担单位应认真清理账目,编制经费决算报告,选择具有科技部专项经费审计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对课题进行财务验收审计,在此基础上向项目组织单位提出财务验收申请,项目组织单位要按规定及时组织完成财务验收工作。
    7.课题财务验收坚持客观公正的原则,重点对预算执行情况、经费使用情况、自筹经费到位情况、结余资金情况等进行评价。如课题专项经费存在净结余,需确认净结余金额。
    8.财务验收完成后,应出具独立的财务验收意见。对整改以后通过财务验收的课题,课题承担单位应在半个月内完成整改工作,并将整改报告报送条财司(或项目组织单位)。
    三、项目财务验收要求
    9.项目财务验收由条财司组织,应在项目所属课题都完成财务验收工作(如存在问题,需完成整改)后开展,原则上与项目验收同时进行。
    10.项目组织单位向科技部提出项目验收申请时,应报送项目财务验收申请相关材料,主要包括各课题财务验收意见、财务审计报告、课题财务验收申请报告、整改报告、净结余经费情况等(最好单独成册)。
    11.各有关司局应及时将财务验收申请相关材料转条财司,条财司对提交的材料进行提前审核,并在一周内反馈审核意见。
    12.项目财务验收是对项目经费执行情况的总体评价,重点审核项目经费总体使用情况、各课题财务验收工作的规范性、课题财务验收意见的合理性、课题财务整改落实情况以及确认结余资金等。
    13.项目验收后,各课题承担单位应当在一个月内办理完毕财务结账手续。课题经费如有净结余,净结余经费应按有关规定上缴。
    14.项目(课题)财务验收建立信用管理机制。财务验收意见将作为审核项目(课题)承担单位和负责人今后科技计划经费申请的重要依据。

    附件1:支撑计划课题财务验收规范
    附件2:国家科技计划课题财务验收申请报告
    附件3:关于××年立项的××课题(××计划)结题财务验收审计报告
    附件4:项目财务验收申请材料清单
    附件5:国家科技支撑计划课题财务验收意见表
    附件6:国家科技支撑计划课题财务验收专家名单
    附件7:国家科技支撑计划财务验收情况汇总表
    附件8:国家科技支撑计划项目财务验收意见表

 

                                                       科技部科研条件与财务司
                                                         二○一○年三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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