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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普及法
日期:2002年06月29日 17:20     

主席令第71
2002629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

                          第一章

 

  第一条  施科教略和可持续发略,加科学技普及工作,提高公民的科学文化素,推动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根据法和有法律,制定本法。

  第二条  本法适用于国家和社会普及科学技、倡科学方法、播科学思想、弘科学精神的活

   展科学技普及(以下称科普),当采取公众易于理解、接受、参与的方式。

   第三条  国家机、武装力量、社会体 、企业单位、村基层组织及其他组织应展科普工作。

   公民有参与科普活利。

   第四条  科普是公益事,是社会主文明和精神文明建的重要内容。展科普事是国家的期任

   国家扶持少数民族地区、边远贫困地区的科普工作。

   第五条  国家保科普组织和科普工作者的合法益,鼓励科普组织和科普工作者自主展科普活,依法兴办科普事

   第六条  国家支持社会力量兴办科普事。社会力量兴办科普事可以按照市机制运行。

  第七条  科普工作持群众性、社会性和常性,实际,因地制宜,采取多形式。

   第八条  科普工作持科学精神,反和抵制科学。任何位和个人不得以科普名从事有社会公共利益的活

   第九条  国家支持和促科普工作外合作与交流。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十条 各人民政府领导科普工作,将科普工作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划,为开展科普工作造良好的境和条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当建立科普工作协调制度。

   第十一条  院科学技行政部门负责制定全国科普工作划,行政策引行督促检查,推科普工作展。

   院其他行政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的科普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科学技行政部及其他行政部在同人民政府领导下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本地区有的科普工作。

  第十二条  科学技术协会是科普工作的主要社会力量。科学技术协组织开展群众性、社会性、常性的科普活,支持有社会组织和企业单展科普活助政府制定科普工作划,政府科普工作决策提供建

 第三章  社会

  

    第十三条  科普是全社会的共同任。社会各界都组织参加各科普活

   第十四条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当把科普作教育的重要内容,组织学生展多形式的科普活

  科技(站)、科技活中心和其他科普教育基地,组织开展青少年校外科普教育活

   第十五条  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机构、高等院校、自然科学和社会科学社会体,组织和支持科学技工作者和教师开展科普活,鼓励其合本工作行科普宣;有条件的,当向公众实验室、列室和其他地、施,举办讲座和提供咨

    科学技工作者和教师应发挥自身优势专长极参与和支持科普活

  第十六条  出版、广播影、文化等机构和发挥各自优势做好科普宣工作。

    类报纸、期刊开设科普专栏版;广播台、电视开设科普目或者播科普目;影行和放映机构当加科普影作品的制作、行和放映;刊出版、行机构当扶持科普刊的出版、行;合性互网站开设科普网;科技(站)、图书馆、博物、文化等文化发挥科普教育的作用。

    第十七条  疗卫生、划生育、境保、国土源、体育、气象、地震、文物、旅游等国家机、事业单位,合各自的工作展科普活

    第十八条  工会、共青年合会等社会合各自工作象的特点组织开展科普活

    第十九条  业应合技术创新和工技能培训开展科普活,有条件的可以立向公众放的科普场馆施。

    第二十条  国家加强农村的科普工作。村基层组织应当根据当地经济与社会展的需要,围绕科学生、文明生活,发挥乡镇科普组织村学校的作用,展科普工作。

    类农经济组织农业推广机构和专业术协会,合推广先适用技民普及科学技

    第二十一条  层组织及社区当利用所在地的科技、教育、文化、生、旅游等源,合居民的生活、学、健康娱乐等需要展科普活

    第二十二条  公园、商、机站、码头等各公共所的经营管理位,当在所内加科普宣

 

第四章保障措施

  

    第二十三条  人民政府当将科普经费列入同级财算,逐提高科普投入水平,保障科普工作展。

    人民政府有门应当安排一定的经费用于科普工作。

    第二十四条  省、自治区、直市人民政府和其他有条件的地方人民政府,当将科普场馆施建设纳入城设规划和基本建设计划;对现有科普场馆当加利用、修和改造。

    以政府政投的科普场馆当配必要的专职,常年向公众放,青少年惠,并不得擅自改作他用;经费的,同级财当予以补贴,使其正常运行。

    尚无条件建立科普场馆的地方,可以利用有的科技、教育、文化等展科普活,并立科普画廊、橱窗等。

    第二十五条  国家支持科普工作,依法科普事业实行税收惠。

    科普组织开展科普活兴办科普事,可以依法助和捐

    第二十六条  国家鼓励境内外的社会组织和个人立科普基金,用于助科普事

    第二十七条  国家鼓励境内外的社会组织和个人捐赠财产资助科普事赠财产用于科普事或者投科普场馆施的,依法惠。

    第二十八条  科普经费和社会组织、个人助科普事财产,必用于科普事,任何位或者个人不得克扣、截留、挪用。

    第二十九条  人民政府、科学技术协会和有关单位都当支持科普工作者展科普工作,在科普工作中做出重要献的组织和个人,予以表彰和励。

 

第五章 法律

  

    第三十条  以科普行有社会公共利益的活乱社会秩序或者物,由有主管部门给予批教育,并予以制止;反治安管理定的,由公安机依法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任。

    第三十一条  反本法定,克扣、截留、挪用科普经费或者贪污、挪用捐款物的,由有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归还对负任的主管人和其他直接任人依法予行政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任。

    第三十二条  擅自将政府政投的科普场馆他用的,由有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负任的主管人和其他直接任人依法予行政分。

    乱科普场馆秩序或者毁损科普场馆设施的,依法令其停止侵害、恢原状或者赔偿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任。

    第三十三条  国家工作人在科普工作中职权、玩忽守、徇私舞弊的,依法予行政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任。

 

第六章附

    第三十四条 本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