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国家秘密载体的阅读、传达要严格限制在规定的范围内,不得擅自扩大范围。 (2)阅读密件必须在办公室或阅文室等有保密保障的场所进行。 (3)阅读密件应当有登记手续,不得由阅件人直接传给他人。 (4)不得擅自存留传阅的密件。 (5)传达密件内容时不得使用无线话筒等无保密保障的设备。 (6)听传达的人员应当遵守保密纪律,需要录音、录像的,应当经过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