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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科技部与中国银行加强合作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通知
日期: 2009年11月15日 08:56      
【字号:

国科发财〔2009〕62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科技厅(委、局)、深圳市科工贸信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科技局,中国银行各一级分行、直属分行: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发挥科技支撑作用,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的意见》(国发[2009]9号)(以下简称《意见》)精神,进一步推进科技金融结合,集成科技资源和金融资源,积极应对金融危机,支持高新技术产业发展和科技企业融资,科学技术部(以下简称科技部)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银行)将本着优势互补、共促发展的原则,在国家科技发展领域进行全面合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合作原则
    科技部与中国银行将积极探索和实践国家科技政策引导与商业银行综合服务相结合的科技投融资体制,实现科技、银行、企业的共赢,破解科技型中小企业融资瓶颈,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双方将发挥各自优势,围绕国家鼓励发展的战略产业、科技企业以及科技计划项目,按照“科技部组织推动,中国银行独立审核,围绕重点领域,创新合作机制,执行市场化操作”的原则开展合作。
    二、合作领域
    (一)应对金融危机科技支撑项目。《意见》提出的科技重大专项重点任务,促进产业振兴的重点先进技术,扩大内需、改善民生的技术和推广等应对金融危机科技支撑项目。
    (二)国家关键性、战略性产业领域。《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所提出的关键性、战略性产业领域,主要包括电子信息、新材料、先进制造、新能源、生物医药、农业、节能环保以及现代服务业等。
    (三)科技型中小企业。对符合银行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条件和标准的企业,加强信贷和金融服务支持力度。
    (四)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及大学科技园区基础设施建设。
    (五)科技企业“走出去”。中国银行将充分利用多业并举、海内外联动及外汇方面优势,为科技企业“走出去”提供综合金融服务。
    (六)科技金融合作共建。中国银行选定分支机构与地方科技部门(国家高新区)开展科技金融合作共建,科技部门制定有关贷款贴息、风险补偿等政策,中国银行制定专门的服务策略,为共建的高新区及区内企业提供全面高效的金融服务。
    三、合作方式
    (一)科技部与中国银行建立多层次合作模式。科技部科研条件与财务司、中国银行公司金融总部负责具体组织落实和协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科技部门与中国银行当地分支机构加强联系和合作。
    (二)科技部门可以定期或不定期向中国银行推荐科技项目,并协助中国银行对项目的技术水平、发展前景进行评估和论证,共同做好区域内科技企业信用体系建设和信贷金融培训工作。
    (三)共同推进科技型中小企业融资。各地科技部门和中国银行分支机构要按照银监会、科技部《关于进一步加大对科技型中小企业信贷支持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09]37号)、《关于选聘科技专家参与科技型中小企业项目评审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09]64号)要求,创新科技金融合作机制和产品,共同搭建多种形式的科技金融合作平台,为科技型中小企业创造有利的金融服务环境。
    工作中遇有问题和情况,请及时反映。

    科技部联系人:沈文京、贾建平
    联系电话:010—58881686、010—58881691
    传真:010—58881691
    中国银行联系人:牛甲子、刘铮
    联系电话:010—66593190、010—66593274
    传真:010—66593142

 

 

                               科学技术部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〇九年十一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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