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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全面修订
日期: 2019年11月12日 07: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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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月12日,浙江省政府第2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了新修订的《浙江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本次新修订的《办法》在奖项设置上突出浙江特色,包括浙江科技大奖、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技进步奖、国际科学合作奖。其中,将原《办法》中的省科学技术重大贡献奖调整为浙江科技大奖,该奖每年评审一次,每年的授予数量不超过2个,奖金每项为300万元。
  新《办法》规定,新设立的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每年授予外国人或外国组织的授予数量每年不超过10项,参照其他省市做法,只颁发奖励证书。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技进步奖的总数为300项,其中一等奖不超过30项、二等奖不超过90项、三等奖不超过180项。一等奖、二等奖奖金较原《办法》有着较大幅度提升,分别由原《办法》的15万元、10万元增长为30万元、15万元,三等奖奖金保持5万元不变。
  在报名通道上,将原《办法》中的“推荐制”变为新《办法》中的“提名制”,实行由专家学者、组织机构、相关部门提名的制度。其提名者范围包括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获奖人、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等个人以及省政府有关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设区的市和县(市)政府等单位。提名者是个人的应当在其熟悉的学科领域范围内进行提名,提名者是单位的应当公布提名规则和程序,并在本学科、本行业、本地区或本部门范围内进行提名。另外,新《办法》还明确了被提名者可以自主选择是否降级参加评审、创新型领军企业和重点科研机构可以提名候选者等一系列新的制度措施。
  此外,办法还对评审流程、评审组织管理、监督管理、法律责任等作了修订。如规定根据行业、专业、学科等分类情况设立若干行业评审组,评审委员会以及行业评审组组成人员由省科技行政部门从专家库中随机抽选产生,其中省外专家不少于三分之一。明确省科学技术奖评审包括行业评审和综合评审,分别由行业评审组和评审委员会依据省科学技术奖的奖励条件和评价标准进行评审。
  与此同时,新《办法》还规定了省政府将设立省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负责审核年度工作方案和评审结果,协调解决相关重大问题。同时明确规定,在提名前、受理后、行业评审结论作出后需要向社会公示,并对异议的提出、答复和处理作了规定。同时还针对提名、评审过程中可能出现的欺诈等违反诚信义务的行为,规定了相应的处理措施和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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