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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健康检疫规定
来自:信息部 时间:2005/09/22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规定,入境、出境的人员、交通工具、运输设备以及可能传播检疫传染病的行李、货物、邮包等物品,必须在最先到达的国境口岸的指定地点接受检疫。除领航员外,未经国境卫生检疫机关许可,任何人不准上下交通工具,不准装卸行李、货物、邮包等物品。
来自国外的船舶、航空器因故停泊、降落在中国境内非口岸地点的时候,除紧急情况外,未经国境卫生检疫机关或当地卫生行政部门许可,任何人不准上下船舶、航空器,不准装卸行李、货物、邮包等物品。
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或者个人,国境卫生检疫机关可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者罚款:
(1)逃避检疫,向国境卫生检疫机关隐瞒真实情况的;
(2)入境的人员未经国境卫生检疫机关许可,擅自上下交通工具,或者装卸行李、货物、邮包等物品,不听劝阻的;
当事人对国境卫生检疫机关给予的罚款决定不服,可以在接到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当地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又不执行的,国境卫生检疫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违反本规定,引起检疫传染病传播严重危险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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